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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警示案例 | 失火烧山,2人被批捕!请引以为戒
时间:2024-04-02  作者:吴莹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森林防火


春季气温回升,气候干燥,

正值春耕清明时节,

是森林火灾多发季节,

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林区春耕、上坟用火易引发火灾,

大家要引以为戒。

小心用火,注意防火,

千万别因一时疏忽“引火烧身”。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8日,榕江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失火罪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杨某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2024年2月20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杨某某与邓某某(因病取保)到榕江县古州镇某某村某某寨清理松线虫病材,三人合力将两株枯死的松木砍倒后归堆到田边焚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某某村滚某某等多名农户林木,过火面积44.02公顷(660.3亩),其中非林地面积4.92公顷(73.8亩)、林地面积39.1公顷(586.5亩),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经审查认为,姚某某、杨某某过失引发山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失火罪,遂依法以涉嫌失火罪对姚某某、杨某某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牢记防火小知识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4.不准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

5.不准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

8.不准乘车时向窗外扔烟头;

9.不准在林区狩猎、放火驱兽;

10.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END


时时注意安全

处处预防火灾

签发|高 越

审核|丁荣甫

文字|吴 莹

编辑|石美昌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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