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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检微课堂|第12期
时间:2024-02-06  作者:石美昌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12期“榕检微课堂”开课了,本期微课堂由古婷婷、潘胜美两位检察干警主讲,她们分别分享了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诉讼档案归档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本期的精彩内容吧!


随堂小笔记

古婷婷同志在分享网上信访系统2.0基本功能


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一、网上信访系统2.0特点:
全国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2.0(简称“网上信访系统2.0”)是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框架下的信访工作系统,网上信访信息系统数据库采用高检一级独立部署的方式,省级院不用部署系统、不再建立数据中心。
二、网上信访系统2.0中信访件的录入:
进行来信登记时,从网上信访系统2.0登录后,在最上方看到四个登记入口,点击“来信”,在打开的界面扫描条码,填录来信人的基本信息、信访内容、上传信访材料等,点击“保存”;保存后出现“受理审查”界面,填录相关信息进行“保存”;保存后进入“回复答复”界面,所有信访件都要进行“七日内程序性回复”,填录答复内容点击“保存”;在界面右上角选择“推送”,提示“推送成功”后,信访件承办人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在左边工作栏的“控申业务”中选择“待接收案件”,勾选需要办理的信访件,进行“接收”,信访件办结后,办理结果会自动反馈到网上信访系统2.0的“回复答复”中。


随堂小笔记

潘胜美同志在分享诉讼档案归档要求


诉讼档案归档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诉讼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应当归档的案件材料,任何工作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二、诉讼档案的保管与利用要求:
1.案件归档后不得擅自增减、修改材料。确需增减、修改的,承办检察官应当根据案件的涉密情况报请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检察长审批,并告知档案部门。检察官应当在备考表中注明材料增减、修改情况,与档案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同时,对纸质案卷的卷皮、卷内目录和页码以及电子档案的相关信息作出相应调整。
2.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审批后,可以查阅、借阅、复制本院诉讼档案。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复制诉讼档案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到档案部门或业务部门提出申请。
3.辩护人与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档案的,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其他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持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向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案件管理部门通知业务部门到档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发生拒绝归档,或者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或者擅自从诉讼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材料,或者擅自销毁诉讼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复制诉讼档案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纪律和法律责任。


签发:高 越

审核:丁荣甫

文字:石美昌

图片:杨 蓉

编辑:石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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