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对杨某某盗窃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查明,杨某某伙同他人将孙某某停放在榕江县新城区某处的摩托车盗走,后杨某某的同伴被当场抓获,杨某某也于次日投案,杨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我院受理案件后,十分重视,及时委托司法部门对杨某某进行社会调查,同时,未检案件承办检察官深入杨某某的住所地进行走访了解。经调查走访,发现杨某某无犯罪前科,无违法乱纪行为记录,其是一时突发邪念,走上了行窃之路。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通过听取失主的意见,失主也表示愿意给杨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我院的主持下,杨某某与失主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当场兑现失主的车辆损失。杨某某案后表示下定决心,重新做人。我院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挽救了涉足未成年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