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批准逮捕梁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梁某某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接收结算,为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均达20万元以上,总金额达200余万元,梁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