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榕江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23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一步推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经审查查明,自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受他人邀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分别邀约、组织人员,利用个人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账户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并按接收转移资金金额的1%至4%不等的比例提成获利,形成了分别以张某某、王某某、蒋某某为首的收款转账团伙。该团伙累计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1000余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使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户帮助接收结算资金或者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结算资金,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前,司法机关正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以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劝告广大群众切勿贪图不易之财,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