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榕江县检察院联合当地农业执法部门,督促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7名被告人出资10000元,购买鱼苗,在八吉河段投放,积极修复受损生态。
今年4到6月,孙某某等7人使用禁用捕捞工具,在我县长江水系、珠江水系禁渔期、禁渔区电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办案检察官以案释法,7名被告人均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愿意出资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并与农业执法部门签署增殖放流恢复生态损失协议,在检察机关和农业执法部门的监督下履行了增殖放流义务。
据了解,今年来,县检察院共办理了10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累计督促被告人出资32000元购买了80000余尾鱼苗在我县多河段投放。一直以来,县检察院始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通过督促被告人做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