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简称“三个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8月印发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从填报对象、填报事项、填报程序、抽查督察、结果运用等进行了制度规范,对检察机关应当如实记录报告情形以及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实行“零报告”。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始终把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检、有效防控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重大举措,不断深化贯彻落实的思想认识,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季度报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月报告制度,定期向州检察院和县委政法委报告。2021年第二季度,全院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4件。